2.運營企業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註冊服務,車身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識。

宣傳部門負責市民文明使用共享單車的宣傳引導工作.

(5)運營企業必須配備有專門用於共享單車停放的倉庫和維修點。入駐我市的各傢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分別在我市配有總面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的倉庫用於維修和集中調度車輛(倉庫可多處配置,僅限用於共享單車的停放和維修。倉庫及維修點位置、租賃合同、負責人聯系方式等需報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禁止運營企業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間用於車輛存放、周轉和維修。

1.禁止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禁止成人或傢長通過手機註冊開鎖原木餐桌客製化|原木餐桌客製化推薦後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單車。

(2)運營企業必須符合國傢相關規定,必須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線上線下專職管理和運維人員,並建立運營企業的信息平臺,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昆明市主城五區和三個國傢級開發(度假)園區范圍內的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

(2)運營企業必須配置專門的調度車輛,每投放2000輛共享單車至少配置1輛調度車(調度車至少應滿足裝載20輛共享單車的運力)。調度車輛車身要統一塗裝“共享單車運維調度”標識、服務熱線等,便於交警部門識別。運營企業必須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供調運車輛牌號、駕駛人員等相關信息。

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堅持企業主責、市級統籌、屬地監管、多方共治的原則。運營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市級職能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共享單車管理工作。

(1)運營企業必須依法在我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教育部門負責中小學校12周歲以下學生禁止使用共享單車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人員管理

(4)公交站點、地鐵站出入口5米范圍內;公交車場、火車站、高鐵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樞紐站100米范圍內。

3.使用共享單車時不得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五、企業運營維護責任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積極構建一體化公交都市出行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著力打造“世界春城花都、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健康之城”的城市品牌,促進和諧宜居的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

1.運營企業具備的資質和經營條件

(5)在允許停放區位不得超量超范圍停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建立職能部門間相關聯運管理、信息通報機制。

(2)運營企業的信息管理平臺應當具備對車輛和運維人員實時監控、定位、統計、精確查找等功能。

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負責屬地范圍內共享單車停放點、停放標志的設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2)運營企業必須接受所在市、區兩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運營企業經營管理

企業必須承擔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自覺接受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1)運營企業信息平臺的數據采集與使用應當遵循國傢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單車服務所必須的范圍,確保用戶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市民在使用共享單車時應當文明用車、安全騎行。在指定的區域或停放點規范停放並盡量做到朝向一致,整齊有序。

2.使用共享單車的市民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運營企業服務協議等規定,使用前應當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

三、管理原則及分工

6.禁止在以下區域停放共享單車:

一、指導思想

3.車輛的運維、調運管理

(3)運營企業必須在我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並在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1)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及其兩側10米范圍內)、以及寬度不足2米,不能滿足共享單車停放的人行道;

3.運營企業的監管要求

(4)運營企業必須具備共享單車租賃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押金退還、處理投訴和糾紛等有關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對侵占、破壞、盜竊共享單車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對共享單車網絡信息平臺和公眾信息安全進行監管。

5.廣大市民應愛護車輛,不得故意損壞、破壞,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失應按價賠償;故意損壞、破壞或偷盜共享單車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車輛車身必須整潔,不得違規設置廣告;車身有張貼小廣告現象的必須及時予以清除。

7.運營企業必須安排專人到昆明市網格化監督指揮中心坐班、值班,及時受理群眾投訴、建議、報障或舉報;各轄區網格化監督指揮中心有要求需要坐班的,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派駐市、區兩級網格化監督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必須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對用戶的投訴、咨詢信息應當在24小時內有處理結果,用戶的建議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反饋,處理記錄應歸檔備查。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昆明市主城五區和三個國傢級開發(度假)園區范圍內的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


為規范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引導市民文明使用共享單車,構建綠色低碳出行體系,根據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昆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昆明市關於規范共享單車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昆城管聯〔2017〕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1)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和緊急情況處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車輛運維和停放管理制度、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檔制度、網絡及信息安全制度、押金管理制度、故障車輛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經營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4.使用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的由使用人承擔法律責任。

1.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對所屬運維人員的管理、考核制度,根據不同崗位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運維人員的管理水平;必須實時掌握在崗的運維人員位置信息,並將相關數據信息接入昆明市共享單車監管服務平臺。

2.運維人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期間必須統一著裝、持證上崗,保持儀容端莊整潔;服從第三方考評機構的監督和考核。

(三)實木餐桌工廠|實木餐桌訂製工廠車輛管理

1.車輛質柚木實木餐桌|柚木實木餐桌推薦量管理

(1)車輛必須符合國傢標準、行業技術強制標準,性能安全,質量可靠,必須具有國傢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檢驗合格報告;不得投放電動自行車、助力自行車作為共享單車供市民使用。

(2)車輛必須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3)車輛性能必須完好,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

2.運營企業數據開放要求

(5)車輛自身二維碼必須清晰安全,避免二維碼陷阱給用戶造成損失。

2.車輛的投放、停放管理

(1)依據我市人口、氣候、道路資源、騎行環境、公共交通運力等各方面因素,我市確定共享單車投放總量為25萬至30萬輛之間。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新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在我市投放共享單車的申請。已在本市運營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組織舊車淘汰、新車投放等,必須嚴格報備。

(2)企業投放車輛由市級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各運營企業實際運營情況實行配額制。市級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發放電子身份標簽(二維碼編號),企業必須嚴格按配額投放車輛,不得超額投放。

(3)運營企業必須在取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在城市道路上相關公共空間設置共享單車停放點,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設置。經許可設置的停放點標線寬度為10CM,停放點垂直排列寬度2.0M,斜向排列寬度1.8M,統一用白色地坪漆或常溫溶劑性塗料施劃,施劃的標線必須清晰、順直、均勻。

(4)車輛必須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區域內,且排放整齊有序、車頭朝向一致。

四、文明使用共享單車

(6)運營企業應當在手機客戶端明確告知用戶可停區和禁停區;應當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規范用戶停車,對不按規范要求停車的用戶,要有明確的提示。

(7)大型商業區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學校、醫院、公園等人口密集區應當實施專人定點駐守管理。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共享單車的管理工作。

(1)運營企業應當組建專業運營維護團隊,每200輛共享單車至少配置1名維護人員,維護人員應當實行網格化,定人、定點實施維護,並向市級監管理部門提供運營維護人員名單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負責維護區域、工資發放等信息。)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團體、志願者參與共享單車的維護管理,相關管理部門、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積極予以支持、配合。

(3)調度車輛隻能用於共享單車調度,不得從事其他物流運輸。

(4)運營企業必須安排專人調度地鐵站、火車站、公交場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樞紐站、城市重要區域共享單車的停放,防止區域共享單車大面積堆壓。對大面積堆壓的共享單車,30分鐘內必須清理完畢;節假日、重大節慶活動等,運營企業必須建立應急預案機制,確保街面秩序整潔。

(3)旅遊景點、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大型商場等人口密集區域出入口兩側50米范圍內;

(四)運營服務管理

1.運營企業應當利用網絡對用戶進行實名制註冊登記並簽訂服務協議,實現對用戶的實時可查、事後倒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用戶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昆明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3.運營企業應當為用戶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人生意外傷害保險,並公示用戶使用中發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程序、理賠程序、賠償范圍,用戶騎行發生傷害事故時,企業積極協助進行辦理。

4.鼓勵運營企業實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5.收取註冊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實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

6.運營企業必須公開本市的服務監督電話,服務熱線應當保證24小時開通。

(2)中小學校、廣場、步行街及未經物業管理部門同意的居民小區、醫院、大學等;

8.由於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需終止運營服務的,應當在終止運營服務前20個工作日向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並向社會公告,按規定清退用戶押金和充值餘額,回收投入運營的車輛,完成終止運營的相關工作。在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回收的車輛,由市、區兩級監管部門代為回收並按無主車輛作報廢處置,相關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9.因運營企業維護管理不到位,導致車輛亂停亂放、損壞、大面積堆壓影響市容環境的,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代為集中轉運,並及時通知相關企業限期領回。限期內,運營企業不領回的,由市、區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公告後60個工作日內仍不領回的,按無主車輛作報廢處置,相關損失、代為轉運費用、車輛停放費等由企業承擔。

六、監督考核

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將聘請第三方考核機構負責全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的檢查考核,各區參照市級建立區級考核細則和方案,每月考核情況按市級占70%,區級占30%實施綜合打分,得分情況每月由市級公開通報。

市級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對運營質量高、服務信譽好,得分高的企業,在控制單車配額總量的前提下,增加單車配額;對管理秩序混亂,排名末位的企業,減少單車配額。

七、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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